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30P/202404-00168 |
组配分类: | 行政确认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住建局行政确认目录分表及流程图(2023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06 | 发布日期: | 2024-04-06 |
序号 | 县级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县住建局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行政确认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古树名目建档,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行政确认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3、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4、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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