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30P/202404-00167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住建局行政强制目录分表及流程图(2023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06 | 发布日期: | 2024-04-06 |
序号 | 县级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县住建局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行政强制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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