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30P/202404-00164 |
组配分类: | 行政征收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住建局行政征收目录分表及流程图(2023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15 | 发布日期: | 2024-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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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城市 基础 设施 配套 费征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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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 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80号,2002年12月9日发布)第11条: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 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 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 见。 3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 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 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 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无正当 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 的备案申请; 2、 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 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 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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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城镇 污水 处理 费征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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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百四十一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 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八十三号公 布)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 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不再缴纳排污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 提交的材料;告知城镇污水 处理费征收标准,符合要求 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 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 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提出初审 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 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 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 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 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 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 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 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 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 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 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 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 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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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城市 道路 占用 费、 挖掘 修复 费征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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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 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 自治区人 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 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 自治区人 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 提交的材料;告知城市道路 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标 准,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 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提出初审 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 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 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 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 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 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 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 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 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 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 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 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 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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