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675880720T/202501-00016 |
组配分类: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利(郎公管罚字〔2025〕3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10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
当事人:梅*利
身份证号:***************
地址: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
违法事实:郎溪县第四人民医院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中心项目EPC(重新招标)(项目编号: LXX-GC-GK-2024558),招标人为郎溪县第四人民医院,招标代理机构为安徽科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4年6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6月27日开标,中标单位是安徽民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浙江汇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价及合同金额为33984412.00元。2024年9月27日,本机关收到《举报信》,举报“招标编号(LXX-GC-GK-2024558)郎溪县第四人民医院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中心项目EPC(重新招标)”中标人安徽民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配备的技术负责人王雯雯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资历要求,提交的工程师证书为虚假证件,并利用虚假证件骗取中标。经调查,安徽民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进行投标,骗取中标。你在该项目投标中属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主要证据:
证据一:安徽民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伪造的工程师证书;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三:安徽省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国有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据四:微信转账记录
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2025年1月8日,本机关依法组织你申请的行政处罚听证会,对你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采纳。
安徽民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处以单位罚款数额(339844.12元)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3984.41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郎溪支行
账号:*********************
用途: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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