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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412-0006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23 发布日期: 2024-12-23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1)

发布时间:2024-12-23 09:17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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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不20246

郎溪永昌纺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法定代表人:郑*坤,地址: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经都二十路以北,经都三路以西)。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丝(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至厂区北侧空地上,约100kg、占地3㎡,未造成扬散、流失、渗漏。我局执法人员立即督促进行整改,你单位现场安排员工将露天堆放的废丝入一般固废间进行规范贮存。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3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丝(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100kg、占地3㎡)露天堆放至厂区北侧空地上,未造成扬散、流失、渗漏。

2、2024年9月30日对你单位统计询问制作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丝(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100kg、占地3㎡)露天堆放至厂区北侧空地上,未造成扬散、流失、渗漏,经我局执法人员督促后,你单位现场安排员工将露天堆放的废丝入一般固废间进行规范贮存。

3、2024年9月30日现场执法检查拍摄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丝(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100kg、占地3㎡)露天堆放至厂区北侧空地上,未造成扬散、流失、渗漏,经我局执法人员督促后,你单位现场安排员工将露天堆放的废丝入一般固废间进行规范贮存。

4、2024年9月30日执法检查拍摄照片2份,证明你单位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丝(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100kg、占地3㎡)露天堆放至厂区北侧空地上,未造成扬散、流失、渗漏,经我局执法人员督促后,你单位现场安排员工将露天堆放的废丝入一般固废间进行规范贮存。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后期文书等材料送达地址,且接受电子送达等送达方式。

6、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质信息。

7、你单位统计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单位统计身份且受公司委托协助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8、你单位年产1800万米纺织面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关于郎溪永昌纺业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米纺织面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你单位年产1800万米纺织面料生产项目阶段性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你单位新增年产4600万米纺织面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关于郎溪永昌纺业有限公司新增年产4600万米纺织面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你单位新增年产4600万米纺织面料技改项目阶段性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废丝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贮存要求。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不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但根据关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皖环发〔2021〕33号)第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的规定,我局首次发现你单位露天堆放废丝(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100kg、占地3㎡)且未造成扬散、流失、渗漏,当场完成整改,你单位情形符合免罚清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当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依法经营。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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