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郎溪县政府网站!

  • OA办公
  • 繁體版
  • 智能问答
  • 无障碍
  • 长辈版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6067/202411-00034
组配分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2024年11月补缴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27 发布日期: 2024-11-27

2024年11月补缴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27 16:19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序号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补缴单位 补缴时间段 备注
1 程*生 3427261961******1X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011年5月
2 张*友 3209111963******11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11年5月
3 王*兵 3411251970******18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11年5月
4 邓*启 3424261964******14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011年5月
5 何*松 3408231964******31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011年5月
6 陈*珍 3425221972******48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11年5月
7 胡*芳 3427261972******2X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015年11月
8 程*启 3427261965******30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11年5月
9 冯*萍 3425221974******26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11年5月
10 邱*芳 5129301967******06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11年5月
11 李*云 5113811971******00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011年5月
12 张*爱 3428231961******15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011年5月
13 廖*兰 3624211968******67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09年01月
14 朱*林  3428291971******68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11年5月
15 桂* 3427261972******1X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11年5月
16 汪*梅 3425221979******22 安徽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11年5月
17 张*飞 1501021981******17 安徽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18 丁*峰 3206821991******70 安徽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19 王*玲 3623241987******14 安徽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20 吴*强 3425221966******1X 安徽航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015年3月
21 李* 3425221996******18 郎溪康瑞联门诊部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024年5月
22 徐*清 3425221967******12 安徽惠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024年6月
23 李*伟 3425221984******20 郎溪县定埠中心幼儿园 2007年9月-2008年8月
24 刘*祥 3425221964******3X 郎溪县飞鲤镇为民自来水厂 2008年4月-2019年4月
25 刘*萌 3425231997******24 郎溪县姚村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
26 李*荣 3425221972******27 郎溪县建华幼儿园 2012年12月-2014年10月
27 张* 3425221981******23 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2年2月-2002年11月
28 曹*婷 3408281994******29 郎溪县钟桥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
29 李*明 3708321992******19 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024年10月
以上共29名同志报来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料,经初审、复审程序,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准予补缴,现将名单公示。
申明: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补办养老保险,属于骗保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如有疑问,请您致电0563-701560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