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郎溪县政府网站!

  • OA办公
  • 繁體版
  • 智能问答
  • 无障碍
  • 长辈版
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437/202411-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郎政复议不〔2024〕4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19 发布日期: 2024-11-19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郎政复议不〔2024〕45号)

发布时间:2024-11-19 10:05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申请人:卢XX,男,联系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申请人: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开志,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25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立案处罚;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建议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要求依法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

申请人称:第一,所购买的水果是因为非进口假冒伪劣商品故遗弃在前台但不影响对商家虚假宣传的立案处罚。第二,被申请人没有对查实的举报进行依法奖励。第三,对于违法所得没有认定,事实不清。第四,被申请人用免于处罚,适用法律错误。第五,对于及时纠正,被申请人并没有发函给平台或者平台当地市场局协查调取商家销售记录,查明商家违法持续多久。第六,被申请人不管什么理由不处罚,但既然已经认定违法,那么就应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并没有可以免于没收的法条。所以,还是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认定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所得立案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事实不清没有认定过往违法所得,没有去没收违法所得,也就没有不处罚的法律依据,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美团购买截图。2.举报详情截图。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1.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根据申请人补正的材料显示,申请人通过美团平台要求将所购水果配送至郎溪汉X酒店前台。复议机关于11月13日联系申请人要求对配送地点进行说明,本人是否当天住在酒店,申请人拒绝回答。根据申请人举报页面“收到后感觉不新鲜,怀疑西梅不是进口”的表述,及被申请人在举报页面的答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查看酒店监控,水果在酒店前台仍无人领取”等情况综合考量,认为申请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即食用目的)购买。此外,本机关查询全国12315平台,从申请人在平台上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也超出消费者正常维权意图。2.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线索进行了调查,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及司法维权途径。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本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