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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20437/202410-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郎政复议不〔2024〕4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16 发布日期: 2024-10-16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郎政复议不〔2024〕41号)

发布时间:2024-10-16 10:02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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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钟xx,男。联系地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开志,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其于2024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件进行投诉后,未被告知终止调解决定,向本机关邮寄复议申请,本机关10月10日收到,复议申请书落款日期为10月5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终止调解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终止调解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收到投诉件及相关附件,在组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情况下没有告知终止调解决定。据本机关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7月1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因未达成调解协议对其投诉终止调解,有电话录音和拨打电话截图佐证。综上,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之日计算,即2024年7月19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因此,本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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