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437/202408-0002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郎政复议不〔2024〕32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02 | 发布日期: | 2024-08-02 |
申请人:申XX,女,住址:江苏省邳州市.
被申请人: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开志,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关于申XX投诉举报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申请复议材料,并在法定审查期限内进行审查。
本机关认为:“有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撤销投诉举报回复,经审查,被申请人已对投诉、举报分别进行答复,且明确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举报产品为消毒产品,不属于被申请人管理职能,应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及《消毒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向产品属地相关部门反映线索。
因此,被申请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明确,该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