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999T/202411-0002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11月25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25 | 发布日期: | 2024-11-25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郎农(农药)罚〔2024〕6号 |
万某成涉嫌经营劣质农药 |
万某成 |
92341821MA2QTB7B77 |
万某成 |
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7月26日在当事人农资门店抽样检验的报告。检“贵克”牌4%甲维·高氟氯微乳剂有效成分不符合技术要求,为劣质农药。当事人购进“贵克”牌4%甲维·高氟氯微乳剂50瓶,进货价格为2.00元/瓶,销售单价3.00元/瓶,已售出48,销售所得144.00元;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肆元(¥144.00); 2. 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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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郎农(农药)罚〔2024〕7号 |
马某发经营经营劣质农药 |
马某发 |
92341821MA2NXP7B4N |
马某发 |
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收到7月26日在当事人门店抽样的农药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其经营的农药“粮实达®·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剂”的烯啶虫胺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不符合其技术要求,判为不合格,为劣质农药。当事人购进该农药2400袋,销售单价2.00元/袋,已全部售出,销售所得4800.00元。 |
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捌佰元整(¥4800.00); 二、罚款玖仟元整(¥9000.00)。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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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郎农(农药)罚〔2024〕8号 |
黎某龙经营劣质农药 |
黎某龙 |
92341821MA2NYEEX4P |
黎某龙 |
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7月26日在当事人农资门店抽样检验的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新德周®10%烯啶虫胺水剂”和“苏昆化工®5%唑啉草酯乳油”有效成分不符合技术要求,为劣质农药。当事人购进“新德周®10%烯啶虫胺水剂”4件,共48瓶,进货价格为120.00元/件,销售单价50.00元/瓶,已全部售出,销售所得2400.00元;购进“苏昆化工®5%唑啉草酯乳油”2件,共100瓶,进货价格为250.00元/件,销售单价15.00元/瓶,已全部售出,销售所得1500.00元。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仟玖佰元(¥3900.00); 二、罚款玖仟元整(¥9000.00)。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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