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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999T/202411-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11月25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25 发布日期: 2024-11-25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11月25日)

发布时间:2024-11-25 15:27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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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郎农(农药)罚〔20246

成涉嫌经营劣质农药

92341821MA2QTB7B77

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7月26日在当事人农资门店抽样检验的报告。检“贵克”牌4%甲维·高氟氯微乳剂有效成分不符合技术要求,为劣质农药。当事人购进“贵克”牌4%甲维·高氟氯微乳剂50瓶,进货价格为2.00元/瓶,销售单价3.00元/瓶,已售出48,销售所得144.00元;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肆元(¥144.00);

2. 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1125

 

2

郎农(农药)罚〔2024〕7号

马某发经营经营劣质农药

马某发

92341821MA2NXP7B4N

马某发

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收到7月26日在当事人门店抽样的农药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其经营的农药“粮实达®·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剂”的烯啶虫胺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不符合其技术要求,判为不合格,为劣质农药。当事人购进该农药2400袋,销售单价2.00元/袋,已全部售出,销售所得4800.00元。

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捌佰元整(¥4800.00);

二、罚款玖仟元整(¥9000.00)。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3

郎农(农药)罚〔2024〕8号

黎某龙经营劣质农药

黎某龙

92341821MA2NYEEX4P

黎某龙

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7月26日在当事人农资门店抽样检验的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新德周®10%烯啶虫胺水剂”和“苏昆化工®5%唑啉草酯乳油”有效成分不符合技术要求,为劣质农药。当事人购进“新德周®10%烯啶虫胺水剂”4件,共48瓶,进货价格为120.00元/件,销售单价50.00元/瓶,已全部售出,销售所得2400.00元;购进“苏昆化工®5%唑啉草酯乳油”2件,共100瓶,进货价格为250.00元/件,销售单价15.00元/瓶,已全部售出,销售所得1500.00元。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仟玖佰元(¥3900.00);

二、罚款玖仟元整(¥9000.00)。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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