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14830K/202411-0004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1)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11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4〕26号
郎溪精合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法定代表人:周*法,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巡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2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2.2024年9月2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对该公司董事长周*法、顾问居*才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3.2024年9月20日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证明该公司项目建设及生产情况。
4.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周*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该公司顾问居*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居*才身份信息及有权代表该公司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6.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环评批复、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生态环境手续情况。
7.该公司项目环境影响变更说明及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生态环境手续情况。
8.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及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此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1.52万元(壹万伍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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