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95382012R/202410-0005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4年10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二)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18 | 发布日期: | 2024-10-18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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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郎市监处罚〔2024〕382号 |
郎溪县梅渚镇再霞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刘再霞 |
92341821MA2QQMY02P |
刘再霞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超霸”香辣红粽鱼3包。 二、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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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郎市监处罚〔2024〕381号 |
郎溪县年信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连正奎 |
92341821MA8NYGFK0A |
连正奎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麦得赞”手撕鸭脖6包; 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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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郎市监处罚〔2024〕349号 |
郎溪常惠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孙平 |
92341821MA8QWY31X8 |
孙平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白糖桂花(糖霜类蜜饯)6包; 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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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郎市监处罚〔2024〕363号 |
郎溪县凌笪乡斯美尔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凌笪乡斯美尔超市 |
92341821MA2QD0FU6X |
郑克芳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一、没收违法所得12元;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莹纯酸梅汤”果味型汽水2瓶; 三、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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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郎市监处罚〔2024〕71号 |
郎溪县十字镇金而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十字镇金而顺超市 |
92341821MA2NGANR3L |
廖开明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没收违法所得1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袋“炫湘金满福”牌磨牙棒棒); 3、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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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郎市监处罚〔2024〕366号 |
郎溪县十字镇园苑缘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十字镇园苑缘超市 |
92341821MA2QTJKU7E |
黄忠萍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袋“上好佳”牌浓郁酸奶味硬糖); 3.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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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郎市监处罚〔2024〕346号 |
郎溪县益民养生老年公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陈益民 |
52341821MJB1450815 |
陈益民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瓶已拆封的“华海顺达”纯黑胡椒粉); 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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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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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郎市监处罚〔2024〕344号 |
郎溪县孙继强水果超市(孙继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案 |
郎溪县孙继强水果超市 |
92341821MA2TRBLAXH |
孙继强 |
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7元; 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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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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