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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786515750P/202408-00027
组配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县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城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21)号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29 发布日期: 2024-08-29

郎溪县城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21)号案

发布时间:2024-08-29 14:54 来源: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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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王** 自然人 郎城管(综执)罚决字〔2024〕第21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王**于2024年8月10日6时48分左右,在郎溪县郎川街道凤居路万盛农贸市场西大门外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①询问调查笔录;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③现场数码照片;④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罚款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拾元整(¥30)的罚款。 0.003000 2024/8/29 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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