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786515750P/202408-00027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发布机构: | 县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城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21)号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29 | 发布日期: | 2024-08-29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王** | 自然人 | 郎城管(综执)罚决字〔2024〕第21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 经查明,当事人王**于2024年8月10日6时48分左右,在郎溪县郎川街道凤居路万盛农贸市场西大门外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①询问调查笔录;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③现场数码照片;④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拾元整(¥30)的罚款。 | 0.003000 | 2024/8/29 | 2024/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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