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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0Q15978Y/202410-0002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文旅局(县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韩龙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29 发布日期: 2024-10-29

韩龙

发布时间:2024-10-29 10:11 来源:县文旅局(县广播电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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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4〕11-2

当事人:韩龙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3****************4                                                                               

住所:郎溪县郎步街道国购小区16幢501室                                                       

2024年7月1日,郎步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郎溪县郎步街道郎溪伯爵娱乐有限公司(后简称伯爵ktv)涉嫌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经调查发现,伯爵ktv内部确存在提供营利性陪侍行为。郎溪县公安局民警通过对涉案人员询问,了解伯爵ktv在运营过程中会安排女性服务员在会所内以每次700元的价格向客人提供陪侍服务。其中女性服务员有杨某某(2010年9月27日出生)、丁某(2009年7月26日出生)、王某某(2007年5月2日出生),杨某某、丁某、王某某为未成年人。

2024年9月26日,郎溪县公安局郎步派出所认定该案涉嫌提供营利性陪侍,情节严重。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由原发证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将本案件移送至我局。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6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10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郎公(郎步)移函2024〕001号的《关于郎溪伯爵娱乐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营利性陪侍案件移送单》1份,证明郎溪伯爵娱乐有限公司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事实;附:案卷卷宗一本(共115页)证明其案卷来源、检查情况及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实际经营人韩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实际经营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的违法事实。

基于前述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0月17日,郎溪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实际经营人韩龙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文综罚告字〔2024〕11-2号,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处罚理由和依据: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实际经营人韩龙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条款附后)。鉴于当事人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郎溪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102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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