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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95382012R/202408-00108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五)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09 发布日期: 2024-08-09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五)

发布时间:2024-08-09 17:15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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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郎市监处罚〔2024〕297号

郎溪县天和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丰店未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案

郎溪县天和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丰店

91341821MA2W68R06U

颜艳

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其药店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郎市监当罚〔2024〕3-061301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郎市监责改〔2024〕3-061301号),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相关文书由当事人负责人颜艳签收。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就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时,由当事人负责人颜艳全程陪同。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其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任命材料,当事人现场仍无法提供。当事人承认截至检查当日,仍未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一、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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