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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1682621B/202401-00245
组配分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信息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征收类)(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征收类)(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8 15:51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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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征收类)(2023年版)
总序号 分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720 31 土地复垦费征收 行政征收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1、受理阶段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5、事后阶段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再次进行核对。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签发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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