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682621B/202401-00243 |
组配分类: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裁决类)(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18 | 发布日期: | 2024-01-18 |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裁决类)(2023年版) | |||||||
总序号 | 分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719 | 30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第九条: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5、事后阶段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再次进行核对。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签发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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