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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1682621B/202401-00241
组配分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信息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分表(其他权力类)(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分表(其他权力类)(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8 15:55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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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分表(其他权力类)(2023年版)
总序号 分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973 28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其他权力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 《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修复工程竣工2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工程设计组织初步验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决算审计。 完成县级验收20个工作日内,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市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场化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含资源利用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3.《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矿山企业保护与修复任务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组织专家对治理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矿山闭坑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验收,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全面验收。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974 285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当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束后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资源储量为中型及以上规模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资源储量为小型及以下规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小矿及以下规模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国家及省财政投资勘查的和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管理:(二)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地热、矿泉水除外)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压覆非重要矿产的由项目所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975 286 矿产资源统计 其他权力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九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自然资源部。
第十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一)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三)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四)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统计资料。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976 28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977 288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其他权力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978 289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979 29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
……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5.《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980 291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承担相应区域土地的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981 292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982 293 建设工程验线 其他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983 294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984 295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985 296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986 297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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