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14830K/202409-0008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2)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26 | 发布日期: | 2024-09-26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4〕23号
郎溪振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单位信访投诉一事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密闭的空间开展喷漆作业,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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