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14830K/202408-0007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2)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23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不罚〔2024〕5号
刘x波: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宣城市硕丰蛋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省环保督察转办信访件,2024年4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开始筹建的一套水解烘干生产线(包括2台水解机、2台烘干机),其中1台水解机和烘干机2022年10月开始投入生产,另外1台水解机和烘干机2023年10月开始投入生产,该套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至检查之日未开展验收工作。你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2024年5月14日我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对新建的一套水解烘干生产线开展验收工作,限期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该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完成了验收整改。
以上事实,有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宣环(郎)不罚告〔2024〕4号)告知你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应当对你处以罚款。
但鉴于在案件发生后,你对公司违法行为组织积极改正并已完成整改,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皖环发〔2022〕30号)第一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规定,符合免罚清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好对公司的环境管理职责,提高守法意识,规范公司的经营生产。
你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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