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0Q15978Y/202408-0005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文旅局(县广播电视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名称: | 郎溪县嗨歌娱乐俱乐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29 | 发布日期: | 2024-08-29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文综罚字〔2024〕8号
当事人:郎溪县嗨歌娱乐俱乐部(朱家龙)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1MA8QYA7884
娱乐经营许可证 编号:341821160102
经营者:朱家龙
住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宁芜路国购广场C幢301、302号
2024年8月19日15时 12分,郎溪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郎溪县嗨歌娱乐俱乐部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在营业期间统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拍照取证。
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8月20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8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郎)文综检字﹝2024﹞8号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和执法人员取证情况。
2、《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朱家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在营业期间统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2024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郎)文综罚告字〔2024〕8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不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郎溪县嗨歌娱乐俱乐部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在营业期间统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鉴于当事人第一次未按规定在营业期间统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结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郎溪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六项 违法违规行为: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免罚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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