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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6067/202409-00023
组配分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2024年8月补缴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18 发布日期: 2024-09-18

2024年8月补缴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18 08:36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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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补缴单位 补缴时间段 备注
1 方*军 3425221970******11 郎溪精合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4月至2024年1月
2 黄*根 3425011970******31 浙江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郎溪分公司 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
3 茹*洁 3425221996******24 浙江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郎溪分公司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
4 周*金 3425221965******19 安徽万冠铸造有限公司 2011年9月至2018年9月
5 肖* 3425221999******21 郎溪县建平镇人民政府 2009年10月-2012年8月
6 方*静 3425011992******2X 郎溪县凌笪镇人民政府 1996年11月-2000年12月
7 张* 3425221996******27 郎溪县人民医院 2024年1月-2024年2月
8 吕*华 3425221967******12 郎溪县梅渚镇人民政府 2011年1月-2019年12月
9 马* 3425221983******47 郎溪县职业教育中心 1996年9月-2009年12月
以上共9名同志报来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料,经初审、复审程序,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准予补缴,现将名单公示。
申明: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补办养老保险,属于骗保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如有疑问,请您致电0563-701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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