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999T/202409-0000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9月2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05 | 发布日期: | 2024-09-05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郎农(农药)罚〔2024〕5号 |
郎溪县京某超市经营经营假农药 |
郎溪县京某超市 |
92341821MADBPC1X67 |
陈某荣 |
2024年7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按《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的线索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卫生用农药。当事人经营的蚊香“本资堂十八代香王”包装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生产厂家与农药登记证号对应的标签信息不符,为假农药。当事人购进该农药30盒,销售单价3.8元/盒,售出3盒,销售所得11.4元。 |
行政处罚: 一、没收卫生用农药“本资堂十八代香王”27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元肆角(¥11.4元); 三、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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