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25H/202408-00054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县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建平中心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21 | 发布日期: | 2024-08-21 |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学校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后及时向校当值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当值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县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各部门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校值班领导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学校进行汇报,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 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校长进行全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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