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0W399912/202408-00011 |
组配分类: | 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郎溪县医疗卫生领域行政强制类事项标准目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07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咨询电话及网上咨询方式 |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编码) | 三级事项(编码) | (要素) | |||||||
1 | 行政强制类事项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理机构 3.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郎溪县卫健委 |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监督科70219532 | 邮箱:lxwjwxcxx@163.com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 ||||||||||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临时控制措施 | ||||||||||
2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
3 |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
4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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