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郎溪县政府网站!

  • OA办公
  • 繁體版
  • 智能问答
  • 无障碍
  • 长辈版
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437/202404-00027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郎政复议决〔2024〕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2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郎政复议决〔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4-02 09:23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申请人:**

被申请人:郎溪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涛峰路与钟桥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冯晓尧,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郎步)行罚决字〔2024〕54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至本机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郎步)行罚决字〔2024〕54号)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5日10多钟,申请人去**超市购物碰到戴*,于是问他要欠申请人姐姐的500块钱,戴*表示不欠钱并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气不过就“呸”了他几下,戴*当时也“呸”了申请人几下。过了几分钟,在**超市车库戴*趁没人注意,用拳头推了申请人胸口两下。**超市的老板看我们起了冲突,就把申请人拉到门口,戴*在马路对面跑过来又用拳头推了申请人胸口两下,申请人朝他吐几下口水。随后戴*报警,申请人准备回家路上戴*跟着申请人并进行辱骂,两人又互相吐口水。

首先,申请人跟戴*都向对方吐了口水,而且他还有推搡的行为,为什么结果仅是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而对戴*不予处罚。其次派出所民警在取证的时候,对戴*身上的口水进行详细记录并拍照,申请人要求民警把自己的情况也拍照记录,但是民警拒绝了。再次,一个女民警在审讯室骂了申请人,当时审讯室还有另一个民警。

综上,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是不公平的,请求复议机关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戴*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3年12月25日10时许,在郎溪县郎步街道****西门棋牌室,申请人因之前与戴*之间矛盾心存怨愤,对戴*辱骂、吐口水。戴*离开躲避过程中,申请人继续跟随戴*,辱骂戴*并对戴*吐口水,直至****小区西大门处,过程中戴*报警。戴*头部及身体多处均可见申请人所吐痰液残留。在申请人对戴*吐口水过程中,戴*推了两下申请人,对着申请人回吐了两次口水。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戴*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戴*侮辱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戴*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2023年12月25日10时许,在郎溪县郎步街道****西门棋牌室,申请人因之前与戴*之间矛盾心存怨愤,对戴*辱骂、吐口水,周围有人多次劝阻,申请人均未终止其违法行为,整个过程持续约20分钟,戴*头部及身体多处均可见申请人所吐痰液残留。在申请人对戴*吐口水过程中,戴*推了两下申请人,对着申请人回吐了两次口水。戴*在他人对自己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进行推搡制止躲避,不能认定为殴打他人。戴*被多次吐口水后回吐对方口水行为,综合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等因素,戴*的行为应属情节特别轻微情形。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戴*不予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戴*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23年12月25日11时50分,在郎溪县郎步街道****西门,戴*报警称:我在****西门被人吐口水。被申请人于12月25日受理行政案件开展调查。案件事实查清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提出“自己因为戴*骂自己,才对戴*吐口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违法”的申辩理由。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辩进行了复核,认为申请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2024年1月22日09时03分,被申请人对戴*进行了处罚前告知。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对戴*依法作出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决定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以上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及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郎公(郎步)行罚决字〔2024〕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对该案处罚有失公平没有依据。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2.询问笔录;3.检查笔录及照片;4.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2023年12月25日10时许,在郎溪县郎步街道****西门棋牌室内,申请人与戴*因之前的矛盾及戴*与申请人姐姐之间的欠款纠纷发生口角,后经人劝阻申请人先至棋牌室门口,并站在门口继续与戴*争吵。后戴*走出棋牌室,申请人对戴*吐口水。戴*离开躲避过程中,申请人继续跟随戴*,辱骂戴*并对戴*吐口水,直至****小区西大门处,过程中戴*报警。在申请人对戴*吐口水过程中,戴*推了申请人,对着申请人回吐了口水。

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对申请人、戴*、蔡**、王**、方**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检查笔录,调取****小区监控视频及戴*手机视频。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在依法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权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治安处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治安处罚的职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首先,被申请人在接到报警进行立案后,开展了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认定了申请人、戴*侮辱他人的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取证充分。其次,申请人因此前与戴*之间的矛盾,不顾周围人劝阻持续对戴*进行吐口水、谩骂*头部及身体多处均可见申请人所吐痰液残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四日的决定并无不当。综合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等因素,*违法情节轻微,被申请人根据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不予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立案、传唤、调查程序,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复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郎步)行罚决字〔2024〕5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