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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20437/202404-00026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郎政复议决〔2024〕4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2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郎政复议决〔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4-02 09:21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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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文*

被申请人: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郎溪县建平镇中港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1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限期进行答复。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1号);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府”商品房项目的业主代表。2018年前后,申请人与郎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又经郎溪**置业有限公司的指定与郎溪县****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了相关的收益等,但是郎溪**置业有限公司以及郎溪县****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按照合同执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重大损失,为了解该项目的合法性,2023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府”项目所涉的:1、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标备案文件;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标备案文件;2、建设资金到位证明;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程中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规划验收总图)、工程明细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前置性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6、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8、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9、开发商与监控银行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及被申请人的监管情况文件;10、监控银行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文件;11、房屋测绘报告;12、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等内容。2023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1号),在答复书中以申请的有关内容是商业秘密、本机关不负责掌握等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均是被申请人应该掌握并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根据以上法律以及被申请人官网公布职责可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属于被申请人应该保存的并应该公开的信息。

二、案涉信息系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四十四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以及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案中,郎溪**置业有限公司与郎溪县****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联合起来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众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了解***”项目的合法性。案涉信息系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案涉信息。由此可见,被申请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案涉信息,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普通老百姓,购房系其一辈子心血,付出巨大财力。申请的内容均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1号);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亦未提交当初作出该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亦未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1号),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20日内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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