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437/202406-0003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郎政复议不〔2024〕25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28 | 发布日期: | 2024-06-28 |
申请人:张**,陶**,李**,陈**。
被申请人: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郎溪县郎步街道涛峰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文,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3日收到申请复议材料,并在法定审查期限内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有明确的申请人”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答复实际是对申请人举报道路施工方对建平镇**村***村集体土地非法取土行为要求立案查处的答复,该“不予立案”的举报答复涉及的是该村集体土地保护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有权提起复议及诉讼的应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而不应当是个别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行使权力的,则村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执行,以确保申请复议代表整体村民的集体意志。因此,本案4名申请人不满足申请人资格,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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