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437/202405-0003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郎政复议终〔2024〕18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23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
申请人:张**,陶**,李**,陈**。
被申请人: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郎溪县郎步街道涛峰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文,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处理2023年12月25日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查处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5月21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