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95382012R/202406-00073 |
组配分类: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4年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一)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26 | 发布日期: | 2024-06-26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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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郎市监处罚〔2024〕140号 |
郎溪县田园口腔诊所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郎溪县田园口腔诊所 |
92341821MA2TUK8733 |
王康明 |
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综合治疗台托盘上发现摆放有1瓶已拆封过期的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一、警告; 二、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1瓶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 三、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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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5 |
无 |
2 |
郎市监处罚〔2024〕139号 |
郎溪十字铺茶场医院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郎溪十字铺茶场医院 |
48632004634252212A1001 |
陈树良 |
当事人口腔科诊疗室内牙科综合治疗仪药械托盘上摆放着1盒已拆封过期的“淀山湖”牌咬合纸和1瓶已拆封过期的牙科磷酸锌水门汀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一、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1盒已拆封“淀山湖”牌咬合纸和1瓶已拆封牙科磷酸锌水门汀); 二、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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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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