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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4〕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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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永康茶厂(戴召平)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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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永康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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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NXHHF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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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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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茶叶生产加工,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和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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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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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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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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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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