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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766868479L/202405-0006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发镇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2024年5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2 发布日期: 2024-05-22

2024年5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22 15:24 来源:新发镇政府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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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郎市监处罚〔2024〕167号

 

郎溪县永康茶厂(戴召平)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郎溪县永康茶厂

92341821MA2NXHHF9P

戴召平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茶叶生产加工,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和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罚款: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2

郎市监处罚〔2024〕190号

 

丁忠山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丁忠山

/

丁忠山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茶叶生产加工,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和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罚款: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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