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郎溪县政府网站!

  • OA办公
  • 繁體版
  • 智能问答
  • 无障碍
  • 长辈版
索引号:
11341722MB0W399912/202406-00021
组配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4 发布日期: 2024-06-1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发布时间:2024-06-14 14:16 来源: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风等卫生标准值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标准值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值

 

项     目

影剧院、

音乐厅

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

咖啡厅

温度(有空调装置)  冬季℃

>18

>18

>18

夏季

≤28

≤28

≤28

相对湿度(有中央空调装置)  %

40~65

40~65

40~65

风速(有空调装置)m/s

≤0.3

≤0.3

≤0.3

二氧化碳   %

≤0.15

≤0.15

≤0.15

一氧化碳   mg/m3

-

-

≤10

甲醛   mg/m3

≤0.12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   mg/m3

≤0.20

≤0.20

≤0.20

空气细菌总数

a.撞击法cfu/m3

≤4000

≤4000

≤2500

b.沉降法个/皿

≤40

≤40

≤30

动态噪声   dB(A)

≤85

≤85(迪斯科舞≤95)

≤55

新风量 m3/(h·人)

≥20

≥30

≥10

2.2 经常性卫生要求

2.2.1 文化娱乐场所室外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2.2 文化娱乐场所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2.2.3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

2.2.4 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min,空场时间不少于10min。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

2.2.5 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2.6 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

2.2.7 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外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2.2.8 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2.2.9 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2.2.10 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2.2.11 放映录相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

2.2.12 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

2.3 设计卫生要求

2.3.1 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3.2 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2.3.3 视距

2.3.3.1 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6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2.3.3.2 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2.3.4 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一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不大于45°。

2.3.5 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

2.3.6 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厅室外的前厅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lx。剧场前厅为60lx。

2.3.7 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2.3.8 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3.9 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2.3.10 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台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玉珍、尹先仁、董善亨、黄荣、尚翠娥、李长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