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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295元/月·人,其中财政补助资金115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82元/月·人,其中财政补助资金792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市政府文件暂不调整,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670元/月·人、 402元/月·人、54元/月·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469元/月·人、268元/月·人、4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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