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95382012R/202401-00164 |
组配分类: | 行政确认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目录分表)(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18 | 发布日期: | 2024-01-18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行政确认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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