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722734F/202401-00039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划 |
发布机构: | 县科技经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权责清单(行政规划分表)(2023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17 | 发布日期: | 2024-01-17 |
郎溪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版) | |||||||
总序号 | 分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13 | 6 |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
行政 规划 |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 |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1、规划目标确认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发展规划目标。 2、调研论证责任:由填制单位进行发展规划的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社会意见。 3、起草阶段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广泛征求意见。 4、上报审核阶段: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规划草案,并进行审核。 5、指导实施阶段:根据制定的本地区发展规划,认真贯彻落实,指导项目实施,并进行跟踪评估。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规划违规的; 2、违法收取费用的,未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核的; 3、在规划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在规划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5 、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安徽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编制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1、规划目标确认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发展规划目标。 2、调研论证责任:由填制单位进行发展规划的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社会意见。 3、起草阶段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广泛征求意见。 4、上报审核阶段: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规划草案,并进行审核。 5、指导实施阶段:根据制定的本地区发展规划,认真贯彻落实,指导项目实施,并进行跟踪评估。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规划违规的; 2、违法收取费用的,未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核的; 3、在规划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在规划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5 、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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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7 |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
行政 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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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
1.准备责任: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立组织、确定人员、拟定编制方案; 2.编制责任:省地震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省地震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防震减灾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对规划内容相互衔接。 3.送审责任:省地震部门在省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专家对防震减灾规划进行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4.执行责任: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编制全省防震减灾规划的; 2.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擅自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防震减灾规划的; 3.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规划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6.编制规划及实施过程中发生贪腐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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