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722734F/202401-00038 |
组配分类: | 行政确认 |
发布机构: | 县科技经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分表)(2023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17 | 发布日期: | 2024-01-17 |
郎溪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版) | ||||||
总序号 | 分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10 | 3 | 省级新产品认定 |
行政 确认 |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省级新产品鉴定确认,新技术鉴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承诺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企业技术进步经费的; 2.不符合省级新产品认定标准而造成税收流失的; 3.在省级新产品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省级新产品鉴定确认、新技术鉴定确认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对不符合省级新产品鉴定确认,新技术鉴定而予以转报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1 | 4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
行政 确认 |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 1、规划目标确认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发展规划目标。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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