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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1722734F/202401-00036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县科技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分表)(2023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7 发布日期: 2024-01-17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分表)(2023版)

发布时间:2024-01-17 08:46 来源:县科技经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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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分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08 1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5.《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 
1、受理阶段责任:作业申请人根据电力设施等级向具有该线路保护区作业审批权科技经信局提交作业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科技经信局应予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事项不属于审批范围的,科技经信局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科技经信局自正式受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所需时间应告知申请人。
3、决定阶段责任:科技经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6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勘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准予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6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3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准许许可的制作《电力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加强电力知识安全培训。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经信局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许行政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9 2 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8.《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
10.《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11.《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监管〔2023〕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推荐程序或条件的。
3、在推荐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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