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512/202405-00044 |
组配分类: | 行政确认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 |
名称: | 郎溪县民政局行政确认分表(2023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22 | 发布日期: | 2024-05-22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涉外结婚、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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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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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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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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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确认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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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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