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437/202405-00022 |
组配分类: | 行政给付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2023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20 | 发布日期: | 2024-05-20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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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受理、审查、决定、指派相关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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