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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6067/202401-00098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郎溪县人社局行政强制分表(2023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2 发布日期: 2024-01-22

郎溪县人社局行政强制分表(2023版)

发布时间:2024-01-22 11:49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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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社局权责清单(调整项目)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62 行政强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63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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