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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766868479L/202403-0014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发镇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2024年3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1 发布日期: 2024-03-21

2024年3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21 10:36 来源:新发镇政府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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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郎市监处罚〔2023〕279号

郎溪县聚茗阁茶行(林红英)经营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郎溪县聚茗阁茶行

92341821MA2URHD20M

林红英

经营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警告;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

2

郎市监处罚〔2024〕101号

 

郎溪县毕桥镇朝霞大酒店(黄朝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毕桥镇朝霞大酒店

92341821MA2QRW5L2Q

黄朝霞

当事人经营的“雪花啤酒”牌醇香啤酒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2日,保质期270天,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涉案的8瓶“雪花啤酒”牌醇香啤酒;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

3

郎市监处罚〔2024〕104号

 

徐玉宏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徐玉宏

92341821MA2P4Q6B49

徐玉宏

“Q仔小丸子(Q仔面)(藤椒味)”(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保质期180天,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涉案的0.46千克Q仔小丸子(Q仔面)(藤椒味);

2、罚款1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

4

郎市监处罚〔2024〕57号

郎溪县达成日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达成日杂(李世华)

92341821MA2TNEHD5P

李世华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皇厨牌一级生粉玉米淀粉11袋。

二、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3.18

/

5

 

 

 

郎市监处罚〔2024〕87号

 

郎溪县好惠吃零食店(邹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好惠吃零食店(邹进)

92341821MA8PPYTH7X

邹进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非法财务,罚款/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猪皮晶(山椒味)5袋、油炸方便面(合味道)7盒;

二、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5日

/

6

郎市监处罚〔2024〕96号

郎溪县任义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郎溪县任义食品厂

91341821060843464A

任祥林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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