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14830K/202401-00156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分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许可)(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18 | 发布日期: | 2024-01-18 |
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利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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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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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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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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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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