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25H/202404-00009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 |
发布机构: | 县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告知书(样本)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02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
一、证明事项名称:学校资产证明材料
二、证明用途:申请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许可需提交材料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筹设批准书;(二) 筹设情况报告;(三)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五、证明提供方式: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郎溪县教育体育局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以下内容为二选一)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2.本证明事项可以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当地郎溪县教育体育局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机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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