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999T/202403-00065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公开制度】郎溪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四、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及信息中心;办公地址: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63-7022404;电子邮件:lxnw7020110@126.com;邮政编码:242100、传真:0563-7022404。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七、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县农业农村局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九、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一、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十二、违反本制度,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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