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57F/202307-00029 |
组配分类: | 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
发布机构: | 县统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安徽省居民体育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的函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7-28 | 发布日期: | 2023-07-28 |
贵局《关于申请审批<安徽省居民体育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的函》(皖体经〔2023〕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安徽省居民体育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安徽省体育局;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即此函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9月。
请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向省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处提供调查数据。实施期间调查制度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送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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