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N68438U/202304-0008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钟桥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3年4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4-28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1 |
郎市监处罚〔2023〕67号 |
郎溪县美琴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美琴超市 |
92341821MA2T5W3L2P |
胡德宏 |
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郎溪县美琴超市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者胡德宏外出办事,由其妻子冯三女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标称安徽鸿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焖鸡块冲泡米饭(咖喱味)3桶,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5月1日,黄焖鸡块冲泡米饭(酸菜味)1桶,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4月25日,黄焖鸡块冲泡米饭(香辣味)2桶,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4月25日,上述食品标注保质期均为9个月,与其它食品一起摆放出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3 |
/ |
|
2 |
郎市监处罚〔2023〕20号 |
郎溪县毕桥镇文杰超市(刘天霞)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毕桥镇文杰超市 |
92341821MA2PU16Y6Y |
刘天霞 |
2023年1月10日,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毕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史林、赵馨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笑食代 老坛豆角”已超过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罚款、没收违法物资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
/ |
|
3 |
郎市监处罚[2023] 110号 |
郎溪县建平镇小冯食品经营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
郎溪县建平镇小冯食品经营部 |
92341821MA2QTNQQ38 |
钱木凤 |
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2月17日,当事人分两次从宣城市运鸿商行购进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10袋,其中标注“208”字样的2袋、“208S”字样的3袋、“555”字样的5袋,购进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用于店内销售。该餐具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2020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文件中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塑料制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
/ |
|
4 |
郎市监处罚〔2023〕111号 |
郎溪县建平镇玉美糕点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
郎溪县建平镇玉美糕点店 |
92341821MA2QRKGT5M |
蔡玉美 |
2023年2月13日,当事人从宣城市运鸿商行购进标注“208S”字样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5袋、标注“555”字样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5袋,购进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用于店内销售。该餐具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2020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文件中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塑料制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
/ |
|
5 |
郎市监处罚〔2023〕1号 |
郎溪县毕桥镇龙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郎溪县毕桥镇龙银超市 |
92341821MA2QRPL2XT |
王艳 |
2023年1月3日,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毕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史林、赵馨根据12315平台投诉,依法对郎溪县毕桥镇龙银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江小白蜜桃味高粱酒已超过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
/ |
|
6 |
郎市监处罚〔2023〕19号 |
郎溪县齐之齐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郎溪县齐之齐水果店 |
92341821MA2RYX8J7P |
张以松 |
2023年1月10日,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邱宏锁、余睿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尔帕司果肉果冻”及“比你脆干脆面”已超过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