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M21188U/202403-00043 |
组配分类: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发布机构: | 郎步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关于修订《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部分条款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19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
各县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经开分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科):
按照公安部法制局审查意见,省厅治安总队对《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第76条、第83条、第106条进行了修改,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七十六条 〔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第八十三条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基本原则〕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宣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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