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526K/202003-00045 |
组配分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名称: | 《郎溪县财政局郎溪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郎溪县财政局郎溪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解决在报销差旅费、进行公务接待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明确县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如何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和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他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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