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999T/202312-0002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2-20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郎农(屠宰)罚〔2023〕10号 |
谭某武、张某银、涂某武、陈某元、涂某旺、叶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谭某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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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武 |
2023年6月21日凌晨,本机关执法人员、官方兽医与郎溪县公安局民警在涛城镇联合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在白茅岭加油站西北侧约700米、X020道路北侧的平房内发现当事人正在开展生猪屠宰活动,其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证件屠宰了生猪5头。 |
行政处罚: 1. 没收生猪2头(261千克); 2. 没收生猪产品630千克; 3. 没收屠宰工具(铁钩4副、钉字钩5把、刀具18把、刮毛刀3把、磨刀棒1把)和设备(起重机1台); 4. 谭某武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张某银罚款叁仟元整(¥3000.00),涂某武罚款叁仟元整(¥3000.00),陈某元罚款叁仟元整(¥3000.00),涂某旺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叶某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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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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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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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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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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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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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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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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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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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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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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