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999T/202312-0000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2-01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郎农(兽药)罚〔2023〕15号 |
浙江某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郎溪分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浙江某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郎溪分公司 |
91341821MA2WGTLW1C |
李某赞 |
2023年9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开展执法检查,在门店和仓库发现五指峰®·复合碘溶液(水产用,兽药字180089025)等6种兽药,但其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兽药的违法所得合计3897.00元,货值金额合计19795.00元。 |
行政处罚: 1. 没收经营的兽药五指峰®·复合碘溶液(水产用)40瓶、双黄连可溶性粉18盒、板青颗粒11盒、清瘟解毒口服液20瓶、鳃霉腐皮康·复合碘溶液(水产用)24瓶和金美康®·银黄可溶性粉82袋; 2. 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捌佰玖拾柒元整(¥3897.00); 3. 罚款肆万玖仟肆佰捌拾柒元伍角(¥49487.50)。 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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